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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2025-12-24  教务处  点击:[]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保障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管理办法。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推免工作,做到程序规范、执行严格、监督有力,保证推免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坚持以德为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将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遴选的重要内容。严格遵守实事求是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二条坚持全面发展。既要注重学生学习成绩、一贯学业表现,也要加强对学生科研创新能力以及专业素质能力的考核,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选拔以过程性评价为主,以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专门组织遴选推免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强化推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营造公平竞争、科学选拔、择优推荐的推免工作环境,确保推免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坚持两级管理。推免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领导,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学院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学院学科专业实际,制定推免工作方案,明确推免选拔范围及条件、推免选拔办法等。推免工作方案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讨论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向全院学生公布并严格执行。原则上已公布的学院推免工作方案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纪委、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科技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党委保卫部、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研究和审定学校推免工作管理办法和加分细则、推免名额分配、拟推免学生名单等重要事项,并指导各学院完成推免工作。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六条学院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等教师代表为成员,负责制定学院推免工作方案等,组织完成学院推免各项工作。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推免工作遴选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学院的推荐遴选工作,小组成员可包括学院分管领导,教学、学工、科研管理人员,院团委及教师代表等,其中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学生学业成绩,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审核学生思想政治表现。

第三章 指标分配原则

第七条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和下达推免名额总数,学校向战略急需、新兴领域和紧缺特需等专业以及英才班等学校重点支持的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在名额分配上予以倾斜,综合考虑各专业应届学生数、近三年平均升学深造率等学生基本情况和学科专业建设情况,原则上以专业为基本单位分配推免指标,原则上保障每个专业至少有1个名额,博士点、其他专项相关专业名额单列,并将全校推免指标分配情况进行公布。

第八条遵照上述分配原则和分配名额,各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将确定的各专业推荐名额向学生公布,并及时组织开展学生推免遴选工作,做到透明、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章 学生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请学生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申请人应为在籍在册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辅修、“中高”计划、应用型人才联合培养学生)。

2.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3.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潜质。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在校期间无学术不端行为。

4.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因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受处分记录;报名时无尚未解除的其他违纪处分。

5.学生在校期间德育考评总评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年级前30%。

6.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生前6学期当前本科专业教学计划所列必修课程修读合格,且第一次正考有不及格记录不超过一门课程。学生前6学期当前本科专业教学计划所列课程修读合格,且在校期间学分绩点(GPA)在本专业年级学生中排名前30%。辅修、微专业课程成绩不纳入申请条件计算。

7.身心健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

8.荣获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9.申请推免学生外语水平成绩获取时间为在校期间,且不晚于推免当年8月31日(含),具体要求如下:

普通专业学生:全国大学生外语四级考试获425分(含)以上成绩;

艺术类学生:全国大学生外语四级考试获425分(含)以上成绩或外语通识必修课程平均成绩≥80分;

外语专业学生:外语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专业外语四级考试,获得专业四级合格证书。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自愿报名申请参加所在专业的推免遴选。

各学院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细化或提高本学院推免申请条件,但不得低于学校推免申请条件。

第五章 综合成绩测评

第十条学生综合成绩由推免课程加权平均分与综合素质加分之和构成。学院对参加推免遴选的学生综合成绩进行测评和排名,并按专业由高到低确定拟推免及拟递补人选。

1. 推免课程加权平均分

推免课程加权平均分,即学生当前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前6学期规定的已修课程加权平均分,其计算规则为:(所有推免课程的成绩乘以相应学分的总和)÷(所有推免课程的学分总和),满分100 分,保留两位小数。通识选修课程不计入,辅修、微专业课程不计入,课程成绩以学生首次考核成绩计算。

2.综合素质加分说明

综合素质加分考核成绩由学科竞赛类(满分6分)、科研成果类(满分4分)、社会实践类(满分1分)、外语能力类(满分1分)和其他类(满分1分)五个大类组成,加分总量满分10分,保留两位小数。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

每年秋季学期,学校制定并发布次年综合素质加分细则,学院根据国家最新文件规定及学校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学院综合素质加分细则。

第十一条严格审核认定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

1. 推免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国际)权威科研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计入综合素质加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各学院要从严把握。

2.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5 人,由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对本学院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与学业无关、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学院官网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计入综合素质加分。

3. 对特殊学术专长认定存在异议的,可向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反映,由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复议,复议结果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所有加分项必须为在校本科期间获得,且须提交正式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在提交推免申请前获得并正式提交。各学院认真核查加分项原始材料,复印件留学院备查,并对加分情况进行公示。

学院审核认定学生推免考核综合成绩,学院最终确定的拟推免人数不得超过本学院公布的各专业推免指标。综合成绩相同的,以学生推免课程加权平均分予以排名推荐。

第六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推免工作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开展:

1.学校根据上级部门通知安排和要求,安排部署年度推免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发布相关通知。

2.各学院制定本学院具体推免工作方案,包含组织机构、专家审核小组、本学院综合素质加分细则、推荐工作流程、递补人选指标等,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讨论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3.学生根据所在学院公布的推免工作方案,自愿提交参加推免遴选报名申请。学生在提交推免申请时需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填写信息和提交资料属实。

4.学院按时按要求完成推免学生的资格审查和选拔工作。学院将拟推免及拟递补学生名单在学院网站主页上公示3日。公示期间,若有学生被取消拟推免资格或放弃拟推免资格,须提交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自愿放弃承诺书并报学生所在学院存档,可由本专业已公示的拟递补学生顺延递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学院将经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签字盖章后的拟推免及拟递补学生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

5.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拟推免及拟递补学生名单进行审定,并将通过审定的拟推免及拟递补学生名单向学校汇报通过后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以上级部门通知要求为准。公示期间,若有学生被取消拟推免资格或放弃拟推免资格,须提交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自愿放弃承诺书并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可由本专业已公示的拟递补学生顺延递补。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6.学校将公示后确认的推免学生名单按要求报送备案。

7.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按教育部文件规定,进行网上志愿填报,并根据报考学校要求完成复试考核和录取等工作。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推免工作中相关单位和个人需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纪律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确保推免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并实施回避制度。参与推免工作的相关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在影响保密、公平的必要环节和特定工作时期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应主动报备,由本单位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回避及如何回避。推免招生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名参加本单位招生的,应主动向本单位报备并全程回避;如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本单位的,应主动报备,由本单位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回避及如何回避。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

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六条学院对学生的推免遴选申请资格和材料真实性承担审核责任。各学院须认真执行国家推免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推免工作规定,严格按照要求和工作程序做好推免工作。

第十七条违规惩戒。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应当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将配合所在学校取消其学籍,并配合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学校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已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毕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一)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二)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在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推免工作的异议处理。学生对推免工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申诉,进入学校申诉渠道并接受学校纪委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成信校发〔2025〕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如国家推免政策和工作要求发生变化,学校推免工作按照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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