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我校办学国际化水平的日益提高,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逐渐增多,并与多个国(境)外高校签定了联合培养协议,为切实推进我校国际化进程,全面推进双一流大学建设,规范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管理,确保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学校与国(境)外大学(机构)签署了合作项目协议、按要求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及参加实践项目的在读全日制学生。具体学习交流形式包括:
1. 学位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合作大学进行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攻读学士或硕士学位。
2. 短期交流和实践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合作大学(机构)参加短期文化交流,实践学习,访学项目,游学项目等。
3. 联合培养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合作大学进行模式为1+2+1、3+1+1、3+2的项目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作为学校外事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设计、实施、管理与国(境)外高校合作开展的各类长短期学生交流学习项目,包括政策制定、项目洽谈、内外协调、协议签署、项目宣讲说明、学生选拔选派、行前培训、证照办理、派出、项目管理等。
第四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及各相关学院应分别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切实解决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派出工作中课程认定、学分转换问题等各种技术难题,打通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各个管理环节。学生工作处等要将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表现情况和学习经历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各学院积极配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做好每个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宣传推广,负责申请学生的初选推荐、资格认定、选课指导、派出期间的日常教学跟踪,以及学生回校后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等。
第六条 各学院应设置1名专(兼)职国际干事,在分管国际交流工作的院长领导下,统筹学院各项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与交流工作,包括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学生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生的派出
第七条 选派条件
(一) 爱党爱国,品德优良,政治素质高,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二) 学业成绩优良,且满足接受院校对外语成绩的要求。
(三) 无任何违纪违规处分和违法犯罪记录。
(四) 身心健康,能独立面对国(境)外学习压力,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五) 具有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基本经济能力,已缴清应缴付学校的各项费用。
(六) 满足不同学校、不同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选派程序
(一)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及教育机构的合作协议,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申请时限内启动项目的报名申请,分别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学校主页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并举行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说明会。
(二) 根据“信息公开、自愿报名、学院(部)推荐、联合评审、择优派出”的原则进行选派。学生通过学校有关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了解学校拟开展的各项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下载并如实填写《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境外学习项目申请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通知学生正式履行报名手续。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每个项目的基本要求以及学院推荐学生的实际情况,审核确定拟派出人选。必要时,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需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对学生进行面试,以确定最终派出人选。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收到国(境)外大学录取通知书后,通知拟派出学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寄送到国(境)外大学。
(五) 派出学生在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前,还需签署《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并按规定缴清项目相关费用。
(六) 本科学生派出时,派出学院必须及时在学校教务系统中备案。学生在获得签证后,应按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按时赴国外报到。对于无故未能按时报到的学生,学校将追究责任,取消其交流资格,并追收其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九条 我校承认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学分。各学院应按我校的培养计划,指导派出学生在接收大学的选课计划。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夯实基础,更好的达到互派目的,学校鼓励派出学生在接收大学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
第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期间,应遵守对方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遵守当地的法律;遇到重大事情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以寻求帮助;应与学院教务老师、学生辅导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如因故必须中途中止学习,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后,应按学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违反者将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学习结束返校后,学校根据对方大学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课程描述,承认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的全部学分,各学院指导学生根据教务处制定的《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生赴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及课程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完成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
第十三条 学生在出国(境)前应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完清各种费用、学籍保留、退还宿舍、办理党团组织关系等)。
第十四条 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需自行购买必要的国(境)外意外伤害险和医疗保险。
第五章 费用
第十五条 所有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的学生,均须缴纳我校规定的学费等相关费用;参加自费项目的学生,需按学校和国(境)外高校或教育机构间的协议,向国(境)外接收院校支付相应的学费,具体学费标准根据协议约定及修读课程的情况确定。其他个人费用(签证、机票、吃住等)由学生自理。
第十六条 为了提高学校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学校专设“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专项经费”,用以鼓励、支持、资助学校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