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研室、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教研室、实验室的职能和作用,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作,提升教师教学和学术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研室设置
第二条 教研室分为公共基础课程教研室和专业教研室。公共基础课程教研室负责全校公共基础课程的教学工作和课程建设,专业教研室负责相应本科专业的专业建设和课程教学工作,原则上一个本科专业对应设置一个专业教研室。
第三条 教研室名称应以本科专业或专业方向名称或课程组群名称命名。
第四条 新设、调整、撤消教研室,应由教学单位研究讨论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教研室设置要充分考虑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的均衡。应根据所任课程或学科专业方向,将任课教师和辅导员编入相应专业教研室。一个教研室原则上应由至少5名以上专业或课程相近的教师组成。
第六条 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教研室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专业建设。提出专业设置、优化、调整的意见,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探讨、交流、研究,组织教师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条 课程建设与改革。优化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组织教师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等。提出教材选用意见,加强规划教材和校本教材建设。
第九条 教研活动。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效果。教研室每学期应开展不少于4次的教研活动。积极开展校内外的学术交流工作,努力提高教师的教研、科研水平。组织教师申报各级教研、科研课题,成果及教学比赛等。
第十条 教学能力提升。制订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个人的培训、培养计划,落实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活动,开展专业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承担教学工作。组织落实本教研室承担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提出教师任课、排课初步意见。组织落实教案编写、授课计划执行、理论与实践教学、作业批改、成绩考核及教书育人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同行评价。开展评教评学活动,落实好听课制度。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及职责
第十四条 教研室设主任一名,由学校根据各教学单位推荐的人选任命,并纳入学校教学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政治素养高,具有良好的师风师德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能团结、组织教研室成员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
(三)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担任。由讲师担任教研室主任者必须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至少五年以上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组织落实本办法第七至十三条所列工作任务,协调教研室成员的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教研室主任在任期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需由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出调整申请,经教务处审核,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备案、执行。
第十八条 教研室成员应服从教研室主任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自觉参与教研室建设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设置
第十九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在管理上分为建制实验室和功能实验室两个层次。建制实验室是开展实验室各项工作的基本单位,建制实验室内可按照教学及研究功能的不同分为若干功能实验室。
第二十条 建制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以本科专业为单位设置,实验内容相近的专业,可合并设置;
(二)有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和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具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功能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方向或实验功能,可以独立承担实验课程或者实验项目;
(二)有独立开展工作的实验用房,同一实验用房不得设置多个功能实验室;
(三)仪器设备台套数多、设备总值高的建制实验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功能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新建、合并、撤消建制实验室,应由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组织论证、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功能实验室的设置和调整,由各教学单位自行管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新建专业配套的实验室,在不具备独立设置建制实验室的条件时,应依托专业相近的建制实验室开展工作,待具备条件后申请组建相应建制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建制实验室长期不能承担本科实验教学任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实验教学任务不足的,经教务处核查后,做调整或撤并处理,并收回实验用房。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实验用房,是保障实验教学的基础条件,由教务处统一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实验用房的性质和用途。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在保障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经论证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应根据专业建设和实验教学的需求,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开展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执行计划,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教学,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应根据专业特点、人才培养目标和前沿技术的发展趋势,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内容,更新实验项目,改进实验方法和评价方式,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材建设。实验室应根据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的特点,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最新成果,编写更新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学资料,积极争取出版实验教材。
第三十条 实验室管理工作。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及学校关于实验室日常运行、资产管理、实验室建设及安全卫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制定管理细则,落实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在切实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和资源共享,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扩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按照教育部要求完成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年报工作。
第七章 实验室主任及职责
第三十三条 每个建制实验室配备实验室主任一名,由学校根据各教学单位推荐的人选任命,并纳入学校教学绩效考核范畴。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政治素养高,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有良好的师风师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能团结、组织实验室成员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
(三)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组织落实本办法第二十六至三十二条所列工作任务,协调实验室成员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在任期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需由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出调整申请,经教务处审核,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备案、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成员应服从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自觉参与实验室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资料存档
(一)教研室、实验室各项运行管理资料,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定期整理并存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评估使用。
(二)属于档案管理范围的各项资料,保存要求和期限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属于档案管理范围的资料,纸质版资料保存4年,电子版资料长期保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研室工作的意见》(成信院发〔2005〕42号)、《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成信院发〔2006〕15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