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文件精神,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优化专业结构,促进专业特色发展,提高本科专业建设水平,规范推进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发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建设内容
第二条 专业建设内容包括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与实践基地建设,以及推进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等。
第三条 专业建设规划是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学院应根据学校的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做好每个专业的建设和发展规划,明确专业定位、专业发展目标、专业特色与优势。
第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人才的需要,应按照持续改进、整体优化、强化实践、鼓励创新的原则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条 师资队伍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应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及学缘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应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和双师型教师,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
第六条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课程建设应进行理论研究,明确课程建设总体目标与任务。应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应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分类分层分批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及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七条 教材建设是专业建设的一项基本建设工作。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抓好自编教材建设。应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第八条 实验室与实践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实验室建设应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应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
第九条 教学研究和改革是专业建设水平的主要体现。应积极开展高等教育综合研究、专业设置与建设研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与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等方面的研究。
第十条 学校提倡利用社会上的各种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进行专业建设。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由学校进行宏观指导、规划和统筹。
第十二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专业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本科专业建设工作的总体推进、协调、指导。
第十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人才需要、学校发展目标、现有专业情况,对学校申报新专业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情进行评议,为专业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负责制定本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及专业调整与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第四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十五条 专业设置应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变化。
第十六条 新专业的设置按照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对拟增设专业进行科学论证,认真规划,控制重复专业设置,限制增设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第十七条 新设置专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发展规划,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和专业培养目标。
(二)有较明确的行业背景及稳定的社会需求,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
(三)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计划、系统科学的课程体系、配套的优秀教材以及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支撑,并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
(五)具备新设置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的办学条件。对可以借助现有学校师资及实验设备,只需要学校少量投资的拟设专业,可以优先考虑。
(六)学院现有专业在专业评估中有不合格的专业,应暂缓新专业的申报。
第十八条 新专业申报(含专业备案)材料
(一)学院发展规划及新增专业的建设规划。
(二)申请论证报告(需说明申请新设专业的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培养人才的社会需求论证报告,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的条件、师资条件、实验室、实践教学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三)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填写)。
(四)拟设新专业的培养方案。
(五)校内外专家评议意见。
(六)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新专业申报与审批
(一)教务处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组织校内新设置本科专业的申报和校内预审工作。
(二)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
(三)学院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向学校申报新专业。申报设置新专业的学院应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编制正式申报材料报教务处。
(四)学校组织专家组根据专业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及学校发展需要,对申报新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审核。审核结果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新增专业经教育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招生。
第二十条 专业调整主要包括调整专业名称、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停办或撤销专业。学院可根据专业招生、就业等情况自愿申请停办或撤销专业。学校依据专业招生、就业情况或专业评估结果有权暂停专业招生直至停办或撤销专业。专业调整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调整申请由教务处受理,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教育厅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第五章 重点专业建设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业建设代表学校的办学特色、专业优势和教学水平。学校对重点建设专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动态管理,优先推荐重点建设专业申报校外各级各类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等项目。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业建设应不断完善建设方案,通过建设切实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团队、课程教学资源、教学方式方法、实践教学体系、教学管理等专业相关重要环节的综合改革,加强本科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突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争取在改革创新上有新作为,在服务区域发展上有新提升。同时,为其他专业的综合改革探路子、寻规律,促进专业建设科学发展。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整体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重点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申报、评审、确定、增补、撤销、经费预算的审批、经费划拨,以及专业建设情况的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的规划、申报、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六章 专业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专业建设的成绩与不足,及时发现和解决专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质量的提高,学校通过制定专业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质量评估指标等级标准,建立定期专业评估机制。全校所有专业应按照专业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建设,定期参与校内专业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专业评估由教务处牵头,专业评估每4年进行一次并公布各专业年度建设相关数据。
第二十八条 专业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与管理、生源与人才需求及学生就业、经费投入及使用、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及专业特色。
第二十九条 通过专业评估,对确实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重点专业,在招生、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某些不具备办学条件、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的专业,则限期整改;对虽具备办学条件但非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专业,则减少招生数量或停止招生。
第七章 专业建设经费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使用办法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由教务处根据专业评估情况、专业年度建设进展、专业建设质量与水平、专业门类、学生数量等情况按年度划拨至专业所属学院。
第三十二条 各类重点专业建设根据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的文件要求匹配专业建设经费。
第三十三条 获教育部批设的新专业,增设新专业专项建设经费,连续资助三年。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将不定期对专业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专项检查与评估,并作为下年度专业建设经费划拨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资料存档
(一)专业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应定期整理并存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评估使用。
(二)属于档案管理范围的资料,保存要求和期限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本科专业建设评估办法》(成信院发〔2006〕26号)、《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专业建设的意见》(成信院发〔2006〕1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