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学校外聘教师管理,保障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外聘教师的界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聘教师”指各教学单位以学校名义聘请的主要用于课程教学工作的非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第三章 聘任原则
第三条 根据教学需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外聘教师:
(一)因人数缺编(需参照人事处核准的缺编情况),教学单位无力承担某门课程教学任务。
(二)因人才培养需要,教学单位现有师资暂无力承担某门课程教学任务。
第四条 外聘教师来源:外聘教师应主要从学校退休教师、校外科研和教育教学单位、政府机关、与专业或课程关联性强的行业或企业的合格人选中聘任。
第四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 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二)具有学士学位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来自教育行业的外聘人员应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来自非教育行业的外聘人员应有相关职称证明或资格证明。
第八条 具有本科(或以上)层次的该课程授课经历。
第九条 除学校退休教师外,其他外聘教师的首次聘任须考核合格。考核主要采取面试、试讲和检查有关教学文件的方式进行,考核由聘任教学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条 对未能满足第六条聘任条件的教师,如教学单位认定确需聘任,应在审批表中详细说明聘任理由。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提交申请。教学单位根据教学任务确定每学期外聘教师及其授课课程,每学期提交教学任务安排的同时上报相关申请材料至教务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外聘教师审批表》、《需聘请外聘教师的课程授课信息表》,首次聘任的外聘教师个人资料即外聘教师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或相关资格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及能证明其授课经历的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外聘教师资格进行审核,并定期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签订协议书。同意聘用的外聘教师与教学单位签订《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外聘教师教学工作协议书》后,方可上岗。外聘教师工作协议原则上按学期签订,需续聘的教学单位仍需按学期提交《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外聘教师审批表》、《需聘请外聘教师的课程授课信息表》(外聘教师个人资料可免)至教务处。
第六章 外聘教师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十四条 外聘教师应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教学管理规定,接受学校的管理、监督和考核,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五条 外聘教师须认真执行课程教学大纲,遵守《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师课程教学工作规范》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做好备课、授课、布置批阅作业、辅导答疑、出题阅卷、监考、录入分析成绩等教学环节的工作。参加与所授课程有关的教研活动。
第十六条 因责任心和工作疏忽出现教学事故,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经济方面的处理。根据教学事故影响程度予以限期整改或解除聘任关系,解聘者原则上均不再续聘。
第七章 聘任部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聘任教学单位负责。教学单位应主动向受聘教师宣传我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及工作要求,督促并监督其遵守我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定,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聘任教学单位应对外聘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跟踪与评价,并结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告(应含至少3次同行、教学单位主管听课记录)于每学期第15周报教务处备案。考核结果报告将作为续聘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聘任教学单位应当对外聘教师在教学态度、教学纪律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聘任教学单位有义务为受聘教师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章 外聘教师教学工作津贴的计算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学校有关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方式进行核算,教学工作津贴按学校有关外聘教师课时酬金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津贴采取分月发放方式,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代扣,学期最后一次的津贴在完成所有教学环节任务后发放。
第九章 外聘教师的解聘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有权对外聘教师予以单方面解聘:
(一)不按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单位的要求进行授课,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二)教学过程中出现教学事故,影响恶劣者;
(三)教学检查、领导与同行专家听课认定教学质量较差者。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资料存档
(一)外聘教师聘任资料,应定期整理并存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评估使用。
(二)外聘教师教学工作协议书应长期保存,外聘教师审批表、课程授课信息表等纸质版资料保存4年,电子版资料长期保存。
(三)属于档案管理范围的其余资料,保存要求和期限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成信院发〔2006〕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