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文件精神和《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实现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规范化管理,促进学校办学规模、专业结构、培养质量等不断优化与协调发展,促进本科专业突出优势、特色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置与调整原则
第二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应遵循高等教育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变化。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必须与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办学定位与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必须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必须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必须有利于形成学校学科专业优势和办学特色。
第四条 学校在继续保持和深化发展传统优势学科专业的基础上,优先发展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的专业,优先发展符合社会需求、且毕业生就业率高的专业,优先发展教学条件达到要求、教学质量有保证的专业。
第五条 积极设置能够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地方、行业和产业相关专业。专业设置应充分考虑市场人才需求,借助学校与地方、行业和产业间合作优势,创新发展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如校局、校军、校地、校企合作联合培养“定制班”等,合力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听取申报专业的答辩,评审教学单位专业设置的论证报告,并对是否设置某一专业进行审议;对专业调整或撤销进行审议。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主管专业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提出设置和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学校专业设置的论证申报工作;负责将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学校审批和备案;将当年拟增设的新专业申报材料上报教育厅审批或备案,负责组织专业评估。
第八条 各学院是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专业设置的论证申报工作;负责专业人才需求和就业市场的调研;负责招生和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负责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所有专业都要按规定建设并接受学校的检查、考核和评估。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否则将停止招生直至撤销。
第四章 新专业设置
第十条 新专业的设置按照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对拟增设专业进行科学论证,认真规划。控制重复专业设置,限制增设就业前景不好和招生调剂录取率过高的专业。
第十一条 各学院每年新设专业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设专业不超过3个。具体申报时间及数量,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新设置专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发展规划,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和专业培养目标。
(二)有较明确的行业背景及稳定的社会需求,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
(三)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计划、系统科学的课程体系、配套的优秀教材以及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支撑,并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
(五)新设置专业必需具备相应的专业建设规模、专职专业师资队伍、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的办学条件。对可以借助现有学校师资及实验设备,只需要学校少量投资的拟设专业,可以优先考虑。
(六)在专业评估中有不合格的学院,在下一轮专业评估前不得申报新专业。
第十三条 新专业申报(含专业备案)材料
(一)学院发展规划及新增专业的建设规划。
(二)申请论证报告(不少于6000字。需说明申请新设专业的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培养人才的社会需求论证报告,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的条件、师资条件、实验室、实践教学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三)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填写)。
(四)拟设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五)校内外专家评议意见。
(六)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新专业申报与审批流程
(一)教务处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组织校内新设置本科专业的申报和校内预审工作。
(二)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
(三)学院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向学校提出新专业申报。申报设置新专业的学院应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编制正式申报材料报教务处。
(四)学校组织专家组根据专业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及学校发展需要,对申报新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审核。审核结果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每年6月在全校范围内对拟设新专业进行公示。
(六)教务处上报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新增专业经教育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招生。
第五章 专业调整
第十五条 专业调整主要包括:调整专业名称、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调整修业年限、调整招生计划(含暂停招生)、停办或撤销专业。
第十六条 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修业年限的调整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学院可根据专业招生、师资队伍、培养质量等情况自愿申请调整招生计划(含暂停招生)、停办或撤销专业;学校可依据专业评估结果、专业招生或就业情况调整招生计划(含暂停招生)直至停办或撤销专业。
第十八条 专业招生计划的调整,由招生就业处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年度招生计划方案,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执行。
第十九条 停办或撤销专业调整,由学院或教务处提交专业调整申请和相关论证报告,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教育厅备案。专业调整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现设专业连续三年未招生或未能达到最低招生数量要求的,原则上应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相关本科专业建设、专业评估、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等工作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料存档
(一)专业设置与调整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应定期整理并存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评估使用。
(二)属于档案管理范围的资料,保存要求和期限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