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是落实学校办学思想、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提高专业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安排教学内容和组织教学过程的纲领性文件。为加强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二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应遵循党的教育方针,以教指委的专业要求和学校人才培养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组织制订。
(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与管理,专业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制订、实施和落实。
第三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
(一)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基本信息、培养目标、培养标准、课程体系构成及毕业学分最低要求(含主要专业核心课程)、实践教学、培养标准的分解与实现表、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计划表等。
(二)专业总学分原则上不超过170分,其中人文社科类专业的实践学分应不低于总学分的15%,理工类专业的实践学分应不低于总学分的25%。人才培养方案按四学年共八学期进行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原则上规定每16学时为1学分。
(三)课程模块设置要求
1.课程模块包括公共基础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育六个部分组成。
2.课程性质分为核心必修、必修和选修三大类,核心必修课程不宜设置过多,原则上不超过10门,其中学科基础必修课一般设置3-5门;专业必修课一般设置1-3门;实践教学环节一般设置2-3门,毕业论文(设计)应设置为核心必修环节。
3.各专业应根据学校公共课的设置合理安排专业课程,合理设置课程学时分配及开课密度。各门课程的学时应定为8的整数倍,选修课的学时一般不大于32学时。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和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特色、教学发展规划,结合国家和本地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提出制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指导性意见。
第五条 建立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制度,原则上每4年组织一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全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条 学院应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 学院应组织专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积极倡导校内外行业专家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审议。
第八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公布、印刷,即为学校制度性文件生效,教学单位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前,教学单位须落实每门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教材、教具等必要的教学条件。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是指在某专业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等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包括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更改课程名称、增减课程学时,更改课程的开设学期,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流程
(一)人才培养方案调整
学院在确认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前,提出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申请,并组织论证,填报《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同时提交调整前、后的课程教学大纲。学院讨论同意后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凡未经教务处审查同意的课程调整,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二)教务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报主管处长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学院。
(三)正在运行的教学执行计划不能做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资料存档
(一)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调整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应定期整理并存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评估使用。
(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长期保存。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等资料,纸质版资料保存4年,电子版资料长期保存。
(三)其余属于档案管理范围的资料,保存要求和期限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关于制(修)订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意见》(成信院发〔2006〕1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