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科学精神和综合素质具有重要作用。为规范学校公共选修课的开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二条 公选课设置应有利于开拓学生的视野,有利于引导学生广泛涉猎不同学科领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素质、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有利于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有利于推动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校公选课包括6大类,即工程与技术类、数学与自然科学类、经济与管理类、人文与社会科学类、艺术与体育类、综合类。
第四条 各专业学生应在全校公选课中选修至少7学分。理工类专业学生至少在经济与管理类、人文与社会科学类课程中选修2学分;经管文法类专业学生至少在数学与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类课程中选修2学分;所有专业学生至少在艺术与体育、综合类课程中选修2学分;其余3个学分可在6类模块中任选修满。
第三章 开设要求
第五条 每门课程的学时数由各课程归属单位审核,并不得超过32学时(2学分)。一般可设置16学时(1学分)、24学时(1.5学分)和32学时(2学分)三种方式。
第六条 每个教学单位每学期至少开设2门公选课,并有义务每学年跨校区承担至少1门公选课。
第七条 为完善公选课课程模块,共享国内优质课程资源,学校引入的在线课程资源是公选课的有效补充,其课程性质与我校自行开设的公选课性质相同。
第八条 公选课的教学内容应科学合理,并侧重启发思想、掌握方法、拓宽思维,适度讲授知识细节。教学方法提倡互动教学,鼓励运用先进教学手段,保证教学质量。
第九条 公选课不能与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名称相同,相同或相似的课程原则上不重复开设。
第十条 有实验实习内容的公选课,应具有仪器设备及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且有过独立讲授至少一门课程的经历。提倡和鼓励高职称教师开设公选课。
第十二条 公选课应是任课教师非常熟悉的学科领域或所从事的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所开课程的教学文件除与非公选课要求的一致外,还应有课程简介、比较完善的课程教学设计、补充教学资料等。
第四章 开设程序
第十四条 拟新开设公选课,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公选课开课申请表》,编写课程教学大纲,经所在教学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同意后,上报教务处进行审批。停开4年以上的公选课再次开课,需按新开设公选课申报流程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于每学期第7-8周前将下学期拟开设公选课教学任务上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根据审核结果,公布下一学期拟开设公选课。
第十六条 每位教师可以申报多门全校公选课,原则上每学期开课不得超过三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资料存档
(一)公共选修课管理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应定期整理并存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评估使用。
(二)《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公选课开课申请表》等资料,纸质版资料保存4年,电子版资料长期保存。
(三)其余属于档案管理范围的资料,保存要求和期限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