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方针,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是我校教育教学方面的最高奖项,主要授予我校在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奖励我校教职工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创造性劳动,鼓励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管理育人,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切实为学校教学建设与发展服务。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以下简称教学成果),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经过实践证明符合教学规律,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推广性。
第四条 成果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加强课程(教材)建设,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发展等方面的成果。
(三)在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形成的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我校全职、在岗的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个人或集体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果,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报:
(一)成果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先进水平,对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有重要意义。
(二)成果原则上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时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教学成果奖的时间),实施效果良好,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六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等)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完成了规定的工作量,且效果良好;
(四)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8人。
第七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可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但第一完成单位应为校内单位。校内各单位可联合申报。
第八条 在同等水平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的成果可优先获奖;获得教学改革立项及“质量工程”(本科教学工程)的项目,验收效果良好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九条 已获得校级及其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
第四章 申报名额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申报,鼓励广大一线教师积极申报。其中,校级领导牵头申报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设置评奖总数的5%,处级领导牵头申报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设置评奖总数的30%;申报数量向率先实施工程教育改革、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切实成效的单位适当倾斜。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实行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的申报方式,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校内和社会监督。具体程序是:
(一)教学成果项目主持单位或主持人向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报《成都信息工程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总结、正式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所属项目的结题、验收或鉴定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各项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需提交样书(两本)。教学单位初审后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具体负责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工作。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主,成立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布拟获奖项目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署名书面申诉;教务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三)教务处将拟获奖项目名单报学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向全校正式公布。
(四)校级一等奖可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需按省教育厅或教育部有关规定报送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每四年进行1次,原则上在春季学期组织申报评审。
第六章 奖励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教学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校内外推广范围及实效大小,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十四条 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我校教育教学水平、实现培养目标具有重大贡献,且成果的创新点突出,教育教学效果有显著提高,达到校内领先水平,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较大突破,成果的创新点较为突出,教学效果有明显提高,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成效,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教学效果改善,达到校内较高水平,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章 奖励和追责
第十五条 学校授予获奖成果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六条 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学校奖励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6万元,三等奖0.4万元;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学校奖励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学校奖励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
第十七条 若教学成果奖属我校教师与校外单位合作完成,则按合作单位数目和我校排列名次核定奖励;若合作单位数为2,我校排名第一、第二,则分别奖励70%、30%;若合作单位数为3,我校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则分别奖励60%、30%、10%;若合作单位数为4,我校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则分别奖励50%、30%、10%、10%。
第十八条 获得的各级教学成果奖,应计入获奖者考核档案,作为获奖者业绩考评、职称评定、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如有举报或投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由申报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资料存档
(一)教学成果申报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应定期整理并存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评估使用。
(二)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及附件资料应长期保存,各项评审会议资料,纸质版资料保存4年,电子版资料长期保存。
(三)其余属于档案管理范围的资料,保存要求和期限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成信院发〔2012〕5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