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精神,结合《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成信校发〔2017〕109号)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学风建设,加强对本科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引导学生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增强其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业警示
第三条 学业警示是指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通过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分析,按照相应的标准对学习出现问题或完成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警示。
第四条 学业警示标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获得的总学分未达到14学分者,给予一次学业警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纳入学业警示范围
(一)学业警示统计学期期间休学的学生;
(二)合作项目交流期间的学生;
(三)应征入伍服役期间的学生;
(四)经学院认可暂不纳入学业警示的学生。
第五条 学业警示流程
(一)课程补考结束后,教务处启动学业警示审核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学院可单独申请审核。
(二)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在教务系统中审核并确认学业警示名单。对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学院向学生本人下达《学业警示通知单》并及时通知家长。
(三)学院下载《学业警示汇总表》,学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核《学业警示汇总表》,报学校签发学业警示文件,并公布学业警示学生名单。
第六条 学业警示处理
(一)学生累计两次受到学业警示,予以降级处理。
(二)学生累计三次受到学业警示,劝其退学。学生若有强烈继续修读意愿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试读申请,由学院进行初审,教务处审批通过的,予以试读;未通过的,予以退学处理。
(三)试读学生应按照规定与学校签订试读协议,试读限一次,期限为一年。试读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再次受到学业警示的,予以退学处理。
(四)学生一年级结束已获总学分小于30或二年级结束已获总学分小于70或三年级结束已获总学分小于120,予以降级处理。
第七条 降级学生修读规定
(一)毕业审核时,学生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且未满最长学习年限(六年),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
(二)降级学生降级修读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三)降级学生按照降入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四)降级学生每学期修获总学分应达到14学分,否则仍会被学业警示;若学分不够,可通过加修高年级课程完成修读要求。
(五)降级学生已获学分若符合原年级要求,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调整回原年级,按原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三章 学业帮扶
第八条 学业帮扶是指对受学业警示的学生,学院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其学生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指导,以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条 学院应成立学业帮扶工作小组,学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学生科科长、辅导员、班导师等为组员,明确分工,负责对本学院警示学生开展学业帮扶。
第十条 学业帮扶工作小组应及时约谈被警示学生,认真分析其学业落后的具体原因,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帮助学生制定学业提升计划。及时掌握被警示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及心理状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 学院应为受到警示的学生建立个人学业帮扶档案,学业警示通知单、学生学业帮扶记录、学生学习详情成绩单等相关资料存入帮扶档案。帮扶档案应详细记录帮扶的全过程,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内容,学业指导情况、帮扶效果等。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学院的学业帮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学业帮扶记录不完整、帮扶措施不到位、帮扶效果不理想的学院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1级学生起执行,其他在籍学生参照执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教务发[2016]04号)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